签订了借款合同,出借人没有给下款
兰溪市律师
2025-05-14
针对您提出的问题,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没有给下款,您确实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合同成立后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在借款合同中,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借款。如果出借人未履行该义务,即未给下款,那么他就构成了违约,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但请注意,如果您给对方出具了收据而实际未收到借款,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认定,因此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您履行借款合同,您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应对:首先,明确表明自己未收到借款的事实,并提供相关证据,如银行流水、聊天记录等;其次,如果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未收到借款,且没有给对方收据,可以主张借款协议未生效;最后,积极应诉,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答辩材料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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